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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岛区)

视力残疾人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人文关怀,促进社会进步与文明,现参照《青岛市视力残疾人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办法》, 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办法。

一、免费对象、线路

(一)免费对象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行政辖区内有常住户口或无常住户口但长期在区内居住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视力残疾人。

(二)免费线路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辖区内的 所有 公共交通线路。

二、视力残疾人专用 IC 卡(以下简称专用卡)管理

(一)专用卡办理

  1 、办理专用卡时,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同时缴纳制卡工本费 15 元,意外伤害保险金每年 10 元;外地视力残疾人还需要携带区公安部门出示的暂住证;已办理老年人乘车专用卡的老年人办理此专用卡时,须将原已办理的老年人乘车专用卡交回,否则只能享受老年人优惠乘车政策。

  2 、专用卡的所有权归持卡人,专用卡停止使用时,制卡工本费不再退还。

  3 、专用卡由区残联统一代为办理。专用卡每年 1 月 15 日前办理一次,各街道办事处残联应于每年 1 月 1 日前( 2006 年为 9 月 15 日 前)将办卡所需的有关资料收齐,并报区残疾人联合会组织联络维权部审核后,连同原始资料送交区公交企业办理,逾期不再补办。

  4 、区公交企业在收到区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的有关办证资料后,应于 10 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专用卡,同时办理乘车保险手续,并交付区残疾人联合会,由区残疾人联合会组织联络维权部发放到各街道办事处残联。各街道办事处残联应于 3 个工作日内发到本人。

  5 、专用卡遗失当年不再补办,次年补办时,仍需缴纳相关资料和制卡工本费 15 元、意外伤害保险金 10 元。

(二)专用卡的使用

  1 、专用卡不受乘车次数的限制,一次充值 200 元,用完后可根据需要再次免费充值。

  2 、专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否则区公交企业有权予以收缴,并取消续办资格;专用卡发生故障时,按区公交企业现行有关规定处理。若系 IC 卡质量问题,由区公交企业免费更换。

  3 、视力残疾人持专用卡乘坐区市政公用局所辖公交车辆时,应从前门上车,主动打卡。

  4 、视力残疾人乘车中涉及的其他事项,按《青岛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乘坐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三、视力残疾人因免费乘坐公交车而影响的区市政公用局所辖公共交通车辆收入,由区财政给予补贴。视力残疾人办理专用卡,应缴纳的制卡工本费 15 元和意外伤害保险金每年 10 元,由区财政承担,在办理专用卡时,由区公交企业先行垫付。

  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将视力残疾人专用卡办理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残疾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编号、领卡人签名或印章等)登记造册;区财政局对视力残疾人专用卡办理情况每年审核一次,然后将应负担的费用(含制卡工本费 15 元和意外伤害保险金 10 元)据实拨付给区残联,再由区残联拨付给区公交企业。

四、本办法由区残疾人联合会、区财政局和区市政公用局负责解释,并由从事公共交通运营的企业具体执行。

五、本办法自 2006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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