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我区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对城镇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予适当补贴的暂行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字〔2006〕14号)精神,经管委(区政府)研究,决定参照市政府有关政策对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予适当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一)具有本区户口;(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个体经营执照;(三)从事个体经营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并按照劳动保障部门有关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按当地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社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计算的应缴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50%给予补贴。计算公式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补贴额=当地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社会保险月最低缴费基数(元)×缴费比例×年度内实际缴费月数(个)×50%。
(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补贴额=当地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社会保险月最低缴费基数(元)×缴费比例×年度内实际缴费月数(个)×50%。
三、补贴办法
采取先缴后补的办法,即以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在上一个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结算年度内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金额为依据,核准缴费补贴。
四、资金来源
所需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
五、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每年4月份,残疾人个体户本人应持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个体经营执照和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社会保险费缴费专用票据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街道残联填写《青岛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残疾人个体户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申请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二)资格审查。区残联受理由街道残联上报的残疾人个体户补贴申请后,应于15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人对残疾人经营项目进行实地察看,初步认定补贴对象,并编制《青岛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残疾人个体户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同时抄送区公安、劳动保障部门,由区公安局审核无误后加盖户口专用章;区劳动和保障局审核申请补贴的残疾人是否重复享受有关促进就业政策。区公安、劳动保障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加盖公章。区残联根据区公安、劳动保障部门反馈的审核认定意见,重新整理、汇总《花名册》。
(三)公示。对初步审定的补贴对象,应在社区张榜公示3天。
(四)审批拨款。公示无异议后,区残联汇总填写《青岛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残疾人个体户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并附《花名册》,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区财政部门应在5日内将有关资料审核完毕,并将资金拨付到区残联。
(五)发放。区残联收到财政部门拨款后,通过金融机构,社会化发放,将补贴金发至残疾人个人帐户。
六、工作要求
(一)区残联、财政、劳动保障、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各负其责,严格工作程序,做好服务。
(二)区残联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积极组织引导残疾人个体户参加社会保险,认真受理补贴申请,加强档案管理,建立台帐制度,确保补贴政策的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